Friday, March 23, 2012

关于独立发电厂购电协议的争议(下)

关于电力储备 (reserve margin) 和天然气津贴的问题, 请看上篇.

3. 应不应该公布购电协议?
4. 独立发电厂的获利合理吗?
5. 该不该私营化电力及解决之道


3. 购电协议的公开
先批人联党的陈华贵. 根据当今大马的报道.
"能源、绿色科技及水务部长陈华贵较后告诉《当今大马》,虽然解密购电协议与否,是属于政府的决定,但不要忘记这份协议的签署者,却是独立发电厂与国能公司。

“协议是由普通私人公司(指独立发电厂)与国能所签署,国能也是一家私人公司。因此,我们凭什么叫它们解密协议?”"


如果两造都是私人的上市公司, 陈华贵的说法, 没问题.
但国能不是, 国库控股 (Khazanah national) 是国能的最大股东.这里

很多独立发电厂也不是, 公积金局占有相当大分额.

甚至, 电力供应在马来西亚是属于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 涉及的是公共服务品, 就算是私人公司, 也没有保密的理由.

结论: 陈华贵是 SB. 这句话一出, 等着被结束政治生涯吧....



4. 独立发电厂的盈利

摘录回行动党的同样一段.
"在所有独立发电厂当中,杨忠礼YTL发电厂在2010年的130亿令吉的收入当中,赚取16亿令吉利润。Malakoff在2009年在56亿令吉的收入中,赚取3亿8千万令吉。Powertek在其13亿4千万令吉的收入中,赚取4亿5千万令吉。如果没有天然气津贴及国能的指定能源购买合约,这些独立发电厂还能享有这些巨大利润吗?"

无可否认的是, 第一代的购电协议确实比较优惠. YTL 和 Powertek 也从中赚了钱. 只是, 赚的真有这么多? 赚的应不应该?

首先, 必须把签署第一代发电协议的公司, 和第二, 三代区分开来. 第一代的, 确实是和马哈迪有相当关系的在获利 比如YTL, 比如PowerTek . 第二代,三代, 多是公积金局和私人企业合作的产物. 比如 Malakoff.

接着, 检查每个数据. 我特别查了下 YTLPowertek 的财报, 发现.

a) YTL 的电力收入为一百亿, 其中有部分应该是国际业务的收入. 从国能购电协议中获取的利润, 恐怕只是行动所说的十六亿的一半不到.

b) PowerTek 的税后净利确实有3亿之多, 不过其中大部分用来还债.

我们再对比下, 国能在国际能源上涨前, 其2010年的财报.
收入, 300亿. 净收入, 30亿. 对比YTL 和 Malakoff 的水平, 其实不逞多让.
唯一差的, 只是国能需要承担燃料价格上涨的风险. 但是, 民联是不会因为替国能抱不平而指责独立发电厂赚太多的, 不是吗?

小结: 因此, 如果说独立发电厂协议是 Cash cow, 并不为过. 但不会向行动党所暗示的, 赚取数十亿的暴利. 剩下要理解的, 其实是简单道理, 私营化电力供应, 有没有这个必要.


5. 私营化的利弊
首先, 必须再重申一遍, 国阵, 特别是马哈迪, 必须为很多过去错误的政策负责. 但, 这不代表我们需要一竹竿打翻一船人, 全盘否定一项政策. 我们必须检查, 该项政策有没有存在必要.

公共服务行业 ( 或称国企) 如果能维持 运作效率, 就没有私营化的必要.
需要私营化, 是当机构臃肿, 监管失控后, 国企已经到了 不以盈亏为目标, 就不能改变整个企业的地步.

但是, 发电行业不太一样.
在我国电力储备充足的情况下, 我们对EAF (运转效率) 的要求其实没有那么高.
而发电行业最大的生产成本, 是燃料价格. 燃料价格的涨跌, 不由企业所控制.

换句话说, 如果把国能和所有独立发电厂下市, 设立一个独立的机构来整合所有资源, 设定一个行业标准的 Overhead cost(运作成本) 和 Capital cost( 建设成本), 然后规定由所有消费者承担燃料的上涨.
是有可能, 把现有电价降低的.

我是说, 有可能.
更大的可能是,
最坏情况. 当这个机构没有盈利的动力时, 底下的人员会趋于懒散, 得过且过. 机构臃肿, 官僚化.
普通情况, 好比以前的中国朝庭, 不求有功, 但求无过. 电力供应是可以保障的, 但是, 更能有效利用燃料, 降低生产成本的方法, 却不会出现.
最好的情况, 是新加坡, 高薪养廉, 精英治国. 可是, 提醒下, 新加坡的例子, 在非民主的, 非盈亏为目的的国家和机构, 很少出现过.

小结. 发电行业不是慈善事业. 私营化以盈亏为目的, 有一定的必要. 剩下的, 是怎么把购电协议设计的更好的问题.


首先你必须了解购电协议本来的宗旨, 才能判断, 什么样的条款才能达到目的.

第一代购电协议前, 马来西亚没有企业有独立发电的经验, 这个时候, 保证一定的利润 ( Gross profit, 不是净利)以便吸引 有实力的企业家竟标, 也许是合理的. (前提是, 真的有必要打破国能在发电行业的垄断地位)

购电协议是在92年半岛大停电后产生的, 主要的目的是确保能以合理的价格获得充足的电力供应.
因此, 才会在保证天然气价格的同时, 制定一个标准的收购价格. 故此, 独立发电厂的主要目标, 就是生产越多的电力.

可以考虑.
a) 从全额保证的 Take or pay clause, 改成部分保障的 Take or pay clause. 即你只要生产电力到达一定额度之内, 国能就保证付款. 超过额度, 则视国能有没有这样的电力需求而定.

这个额度怎么定? 上一年的用电总需求除以 发电总产能, 再乘以独立发电厂的厂能而定.


或者更激进的.
b) 改变电力收购的定价机制. 国能采购必须价低者得. 逼使各发电厂互相竞争. 但是这有个坏处: 在现有国能在运输管道 (distribution channel) 持自然垄断地位, 而且要保证我国的 Reserve Margin 的情况下, 很多独立发电厂会破产.

因此需要伴随下面措施.
C) 打破国能在销售电力方面的垄断地位, 允许独立发电厂直接向消费者售卖电力.

政府能做的, 是控制牌照来保障一定的利润, 同时设定 Minimum Reserve margin requirement ( 最低电力储备需求) 来保障未来的电力供应.

结论: 国能和独立发电厂的购电协议, 本应在阳光下由公众参与监视, 思考怎么能做的更好. 国阵在处理问题上的失误, 是个很容易被攻击的靶子. 民联在这里做文章本来就无可厚非. 但做文章有个底线, 向电力储备和天然气津贴课题上, 民联不管有意或无意的夸大事实, 暗示, 虽然能在短期捞足政治资本, 但在促进我国社会对政治经济议题的理性讨论, 却毫无好处.
我国社会的政治讨论若停留在民粹阶段, 长远来对国计民生无益, 近期内民联若真能入主布城, 它日必会被以同样的方法攻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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