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October 5, 2014

内安法令, 言论自由, Azmi Sharom



马来西亚内安法令早该被废除了。

它不仅不符合现代民主关于言论自由的精神, 更不符合现代的法律关于无罪推定的精神。
能让它存在的唯一理由, 是在非常时期 (比如说紧急状态下)得用非常的手段来对付非常的人(马共)。
但紧急状况解除后, 却演变成执政集团压迫异已的工具。


但我国人民是否准备好接受完全开放的言论自由?
我持怀疑态度。

首先, 即便是先进民主如美国, 也不存在完全的言论自由

美国言论自由的例外是指对保障言论与表达自由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限制,为美国最高法院所认可。其主要例外有:
A. 美国最高法院曾表示当“提倡使用暴力或违法行为”的言论“目的在于煽动或造成迫在眉睫的非法行为(imminent lawless action)”并“很可能煽动或造成这样的行为”时,这些言论不受保护。
B. 1973年最高法院在米勒诉加利福尼亚州案(Miller v. California)创立了米勒测试(Miller test)的原则,其中规定,满足以下各条标准的言论不受保护:(1)在本地当前的社会标准中,所涉及的对象或作品就其总体而言会唤起普通人的淫欲(prurient interest);(2)对性行为的描写引起人们的明显反感,并违反各州法律;(3)作品就总体而言,缺乏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
C. 在1942年的查普林斯基诉新罕布什尔州案(Chaplinsky v. New Hampshire)中,最高法院指出含“挑衅字眼”(fighting word)的言论不受保护。根据最高法院的定义,挑衅字眼是那些通过激怒别人而“煽动即刻的破坏和平行为”的言论,同时这些言论“由普通人通过常识判断很可能会引发暴力反应”。此外,这些言论还必须是“直接针对听者”的,因为只有这样才“更可能被看作是‘直接的人身侮辱’”。

除挑衅字眼外,那些有意或无意地造成对方严重的情感伤害的言论也不受保护。但这一原则只针对普通人(private figure)有效。


效仿美国言论自由的问题在于,我国 不同族群间对于【挑衅字眼】的差异是不一样的, 具体来说, 巫族的被【挑衅字眼】更多。 从回教的宪法地位, 土著特权, 马来苏丹的地位, 到对阿拉字眼的垄断。 换句话说, 如果允许言论自由有例外, 那么巫族恐怕受例外的保护更多。

其次, 完全放开的言论自由, 实际上对没有道德底线的人群更有利, 也更容易导致冲突升级。

假设我国没有对言论自由的限制, 那么也许土权组织(Perkasa) 关于 " 华人是国家的威胁” 的言论会更加尘嚣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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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废除了内安法令, 我们还得面对一个棘手的问题。

像马大教授 Azmi Sharom 【质疑 2009年霹雳州政府危机中 苏丹作用】的言论, 是否属于言论自由的例外范围?

如果属于, 即使没有内安法令, Azmi Sharom 照样会被控且定罪。

由于马来西亚司法体系属于普通法系,普通法系的国家依循先例。

换句话说, (对苏丹权力范围的质疑是否受言论自由保护)这取决于最高法院在类似案件如何判。 而要最高法院改变先前保守的判例习惯, 唯有寄望 公民意愿的转变。

换句话说, 对苏丹权力范围的探讨, 只有在我国普罗大众普遍民主意识成熟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 而大众民主意识的成熟, 一个关键条件是 群众普遍受过高等教育。 另一个条件是群众在上大学期间, 被鼓励独立思考并质疑权威。 而很遗憾, 后者在保守的回教社会里是较少发生的。

Azmi Sharom 的案例有可能引发马来族群内部对相关类似议题的探讨。 但在改变产生之前, 恐怕会有更多的类似案例。 而内安法令, 煽动法令, 甚至言论自由的例外的可怕之处在于, 它们能够限制普罗大众, 那些只想安分守己,明哲保身的人们对相关议题的探讨。 没有探讨, 就不会产生不同思想间的冲击。 没有不同思想间的冲击, 就不会有进一步的相互认同, 妥协带来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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